关于个人名下固定资产的通知

作者:绥化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16-12-08 点击数:

全体教职员工:

根据《绥化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对固定资产的保管负直接责任。”第三十条规定:“由于人员调动、专业调整、科学研究方向变更等原因,需调整固定资产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事先与资产管理处协商,并办理交接手续。”请各位对自己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保证账物相符,物品完好,领用人、使用地点一致。如果发生变化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资产查看步骤:登陆办公系统—点击-资产子模块中的【查看明细】,核对自己名下所属的仪器设备是否相符,如有疑义请联系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调整。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版权所有@绥化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