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配置费预算标准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在保障省直机关基本办公需要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大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监委,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省直机关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三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遵循效率优先、资源共享、经济适用、保障急需和严控增量的原则。
效率优先,保障基本办公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资源共享,使设备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避免设备隐性闲置,提高使用效能;经济适用,兼顾设备品质和勤俭节约,不盲目追求高档次;保障急需,一次性购置办公设备家具数量较多、额度较大时,应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解决;严控增量,人员增加和机构调整涉及配置办公设备家具的,首先盘活存量,已达到使用年限尚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和人员职务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备数量。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单位内设机构数量设置标准。内设机构数量以省编委批准的处级机构数量为准,合署办公的视同一个内设机构。机构规格为处以下的单位按一个内设机构掌握。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根据省编委文件规定编制数内的在编在职人数(不含退养人员),按人员职务或人员总量分档设定。
第七条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最低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 省直机关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依据本标准和单位实际资产状况,编制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配置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应加强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建立、更新资产明细卡片,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保管和处置。
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将视市场价格变化、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本标准。
第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可依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黑财预〔201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省直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