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2-1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819和《绥化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绥院政发2017149,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后勤等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申请报废。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固定资产报废:

使用期满并且确已丧失效能,或实际工作运转时数已超过规定运转时数,且主要部件陈旧,性能低下,又不能改装利用的。

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或修复的费用接近同种类新产品价格的。

(三)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属于淘汰对象的。

第五条 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均需在资产管理系中提交报废申请,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基本情况、报废资产原因等。

(二)报废汽车的,还应提交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房屋及构筑物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因危房需要拆除的,提交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的机构出 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2. 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调整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3. 因单位建设项目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单位会议纪要等材料。

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固定资报废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

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相关主管部门及资产所在部门人员,成立3以上鉴定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四)审计处、财务处进行审计复核

报废资产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办理国有资产报废事项,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变动和处置收入情况。

报废房屋及构筑物、车船,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他已超过使用年限并且经科学论证,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学校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处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如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和登记工作。回收的仪器设备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

    第九条 有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各单位充分利用。其他达到报废标准但尚能使用的资产,上报省教育厅,征集其他单位使用需求,统一调配充分利用,避免浪费。

第十条 没有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按照审批权限,学校自行处置资产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一个月内将相关会议纪要、学校正式文件、资产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合同、报废车辆注销手续及回收单、资产处置收入缴款单等材料上传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出具审批意见,学校财务处进行销账处理.

第十三条 待报废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否则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四)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绥化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绥院政2011183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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