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资源配置和集约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黑办发〔2019〕42号)《绥化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绥院政发〔2023〕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人员岗位调整的实际情况,学校组织开展2024年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形式
本次办公用房核查采取单位自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各部门配合,开展本次核查工作。
二、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对象为全校所有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服务用房(包含:办公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教研室和各类服务大厅等)。
核查内容
(一)各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复核。
(二)各单位行政人员办公场所是否超标准使用。
(三)各单位是否存在闲置办公用房的情况。
四、规范标准
(一)各单位根据《绥化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执行相关人员用房配置标准,不得违规和超标准使用。
(二)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按行政级别核定使用面积,不以职称核定或重复累加。
(三)行政工作人员仅配置一处行政办公用房,不得占用两处(含)以上办公用房。
(四)双肩挑人员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
五、核查步骤
本次办公用房核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4月8日启动):下发《关于开展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二)单位自查及现场核查阶段(4月19日前完成):全校各单位先对本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核查,对超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进行整改或进行情况说明,形成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核查表,纸质版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后,4月12日前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致远楼112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组织部、人事处提供的各部门人员编制、职务职称及实际在岗情况,对全校各二级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现场核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5月15日前完成):各单位按规定标准对超标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整改,整改要严格按照调换、合用的先后顺序进行,整改完成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复核。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所涉及人员的办公用房情况真实性负责,并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进行核查整改。
(二)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本次办公用房核查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坚守红线,不得擅自放宽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1:《绥化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附件2:《绥化学院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核查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