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不可缺少的技术装备,它价值贵重、结构复杂,除遵守固定资产有关管理规则外,必须进行专门的管理。为充分发挥我校大型仪器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绥化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绥院政发[2017]14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规划统一安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发展特色、合理配套以及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专管共用,开放共享,减少重复购置,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部门)根据教学、科研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大型仪器设备配备计划,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绥化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申购论证报告内容:
1、所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包括仪器设备适应的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国内、省内和校内同类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4、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等的落实情况;
5、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专、兼职管理人员数,职称,专业培训,技术资格等);
6、安装场地、水电、安全等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情况;
7、所购仪器设备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8、所购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要预测5-8年的使用发展情况,预测要实事求是,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避免短视和短期行为。
(二)审批
1、申请单位(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绥化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
2、按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所需金额组织5人以上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分级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其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举行相关的论证会。
(1)10万元(含)~2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论证,纪检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和主管部门(教学设备教务处主管,科研设备科研处主管)等有关单位参加;
(2)20万元(含)~5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主持论证,纪检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和申请单位(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
(3)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领导主持论证,纪检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
3、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
(三)购置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按照《绥化学院采购工作规程》(绥院政发[2018]2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记录等,都是大型仪器的档案材料,在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验收小组把上述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二)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管好用好大型仪器设备是使用单位和使用管理人员应尽的职责。
(三)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必要时学校有权另行调拨。
(四)主管部门要监督各使用单位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经过技术培训的人员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对使用人实行“培训机制”,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五)各使用单位要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绥化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条例》(绥院院发[2008] 21号)文件要求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完整记录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等情况。
(六)各使用单位要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检、标定以及维护保养,在保证大型设备的性能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延长其使用寿命。
(七)各使用单位对大型仪器设备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八)各使用单位要积极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计量认证,努力取得对外技术服务的资质。积极开展校内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服务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九)主管部门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数据统计制度,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十)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挪做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时,各使用单位要填写《绥化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申请表》,说明设备基本情况、使用情况、运行状况、项目维修内容、维修实施计划、维修经费概算,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按照《绥化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绥院政发[2017]150号文件)实施,维修结束后,各使用部门要详细填写《绥化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验收单》。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与报废
(一)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尽快修复。对较大的事故,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校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损坏的,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检查,视损坏的性质及程度进行经济赔偿及行政处分。
(二)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护运行费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处理,收回残值并上缴财政。报废要严格控制,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确保所有零部件和技术资料完整,编写鉴定报告,审批后按照《绥化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绥院政发[2011]183号文件)实施。
第六条 考核
(一)主管部门要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进使用部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技术开发成果,技术档案完整率,协作共用和共享情况等。
(二)对盲目购进大型仪器设备造成积压浪费的单位,学校将采取减拨建设经费、调出积压设备等处罚措施;对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